為非美國稅務居民及其美國後代籌劃財富傳承。
如信託委託人為非美國稅務居民,信託受益人中存在一位或多位具有美國納稅義務的美籍人士,可通過構建非美委託人信託來進行財富和傳承的規劃,幫助一位或多位具有美國納稅義務的美籍受益人合理籌劃財富傳承到後代時可能面臨的美國贈與稅和遺產稅。
說明:此類信託的設立需獲取美國稅務律師的稅務意見,由美國稅務律師改動信託契約條款使其符合FGT,確認為FGT。同時,美國稅務意見可覆蓋因委託人離世信託變為FNGT的相應籌劃方案。